为进一步加强学校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太阳集团网站入口官网财务管理办法》等法规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原始凭证的认定
(一)原始凭证的种类
1、外来原始凭证,是指在同校外单位发生经济往来事项时取得的凭证。
⑴税务部门监制的在有效期内开具的工业企业、商业、服务业等行业的发票。
⑵财政部门监制的在有效期内开具的行政事业性基金票据和收款收据。
2、自制原始凭证,是指学校内部经办部门自制的各种款项发放表、借款单、领款单、差旅费报销单、出入库单等。
(二)原始凭证的基本要求
1、外来原始凭证的基本要求
⑴真实合法:报销人所持的原始凭证必须真实、合法。会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报销,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或要求报销人更正、补充。
①发票各联要一次性复写,单联填写无效,应使用注明有报销用途的一联作为报销凭证。
②从特殊行业取得的付款凭证,如铁路、公交、饮食、服务、图书等,要取得该行业的当期专用票据,不得使用过期的票据。
⑵内容完整、书写清楚:报销的票据上必须有税务部门监制章(财政部门监制章)和出票单位的专用章;凭证名称、填制日期、填制凭证的单位名称或填制人签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或商品名称、数量、单价和金额。请注意:
①购买实物的发票,经济业务内容填写诸如“办公用品”、“电脑耗材”、“图书资料”、“水果”“礼品”、“烟酒”之类等笼统项目的,必须附物品清单,应注明物品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及金额,并加盖销货单位公章。
②非定额的住宿发票,必须开具住宿人姓名、住宿人数、住宿房间号、住宿天数、单价、金额。
③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⑶发票必须用原件报销。
①外来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出票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原始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或取得原票据存根或记账联的复印件,并加盖出票单位有关印章(包括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收款专用章或结算专用章),由当事人写明情况、证明人签章证明、经办单位领导签字、财务部门负责人、分管财务校领导签批后,可代作报销凭证。
②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出差交通费凭证遗失的,由当事人书面说明情况,提供必要的证明,如住宿费收据、会议报到通知、一同出差人员的票据等,由证明人签章证明、经办单位领导签字、财务部门负责人、分管财务校领导签批后,可代作报销凭证。
2、自制原始凭证的基本要求
⑴各种津补贴的发放,需从财务处网页“下载专区”下载相应的发放表。发放表的大小写金额必须一致、不能涂改,须加盖本部门公章及由部门负责人、经办人、审批人、领款人签章,发放表内容除签名外手写无效。给个人发放的现金一般不允许代领,确需代领的要由代领人签名,不允许替人签名。如果领款人尚未在发放表上签名的,则需填写借款单,发放表与借款单一并交财务审核。
⑵《借款单》、《领款单》、《差旅费报销单》大小写金额必须一致,不能涂改,货币符号、货币名称与金额数字之间不得留有空白。
二、报销类别及要求
(一)借款及周转金的报销
1、借款包括物品采购和差旅费、进修培训费等的借款。借款须填写《借款单》。差旅费借款要注明出差事由、人数、天数,根据会议、培训通知等测算出差所需经费,借款金额不能超出所需经费的80%;综合性活动借款(如实习费、文艺演出、学生活动等)应列出具体用款计划,借款要严格控制在计划之内使用,不得随意增加支出,同时借款金额不能超出用款总额的80%。
2、 财务处要严格坚持“前借不清,后款不借”的原则,如果借款人有尚未结清的借款,无特殊原因,一般不予办理第二次借款业务。
3、市内转账(包括购物、基建维修工程款等)和各部门列表发放的劳务费等,在30天内必须冲销原借款;借款用于开支有关活动费或零星采购物品的,须在开支业务结束30天内(以报销票据日期为准)报账冲销原借款;外出进修人员应在进修结束后30天内报账。市外的汇款(包括购物、支付学费、管理费等),在30天内冲销原借款。
(二)酬金报销
酬金包括各种补助、劳务费、课酬等。酬金报销时须填领款单或开具劳务发票,注明领款事由、领款人签字、金额,并附相关证明审批资料。
(三)物品购置费的报销
购买公用物品的报销,必须到相关部门办理手续。
⑴ 购买办公家俱、教学仪器设备等须到校园资产与设备管理处办理验收、入库手续。
⑵ 购买图书资料须到图书馆办理图书验收、入库手续。
⑶ 购买奖品需列明奖励者的名单;购买劳保用品的,需领用人员签收。
⑷ 报销办公用品购置费时,须提供所购商品的名称、数量、单价、金额或盖有供货单位印章的购物清单。
⑸ 报销材料及实验易耗品采购、设备维修和加工费用的,除持发票外,还必须附销售、维修和加工单位出据的明细清单、所在部门出具的验收单或使用人的签字。
⑹ 有合同的付款,第一次报账时需附合同原件,下次报账时需附合同复印件。
(四)差旅费报销
1、报销差旅费应将各种车船机票、住宿票等按相同事项归类粘贴,并填写《差旅费报销单》,出差人需在《差旅费报销单》签名,出差补助标准按《太阳集团网站入口官网差旅费报销暂行规定》执行,司机补助标准按《太阳集团网站入口官网车辆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2、教职工外出开会、进修报账时还应提供会议通知、学习通知。教职工进修、学习一般只在进修、学习结束后按相关制度进行结算。
3、工作人员因公出差,住宿费超标准部分一般不予报销,因特殊情况需报销的,必须经分管财务校领导批准签字;超规定乘坐飞机等交通工具者应事先书面请示董事长批准签字。未经董事长批准的飞机票按同程火车或汽车票价报销。若飞机票价打折后不高于规定交通工具的票价,则可以报销。
(五)教职工培训期间伙食补助等费用的报销
教职工参加各类短期学习、培训并集中食宿的,学校给予一定的伙食补助。学习期间每人每天的伙食补助标准为10元,寒暑假期间不发伙食补助费。在荆门市内学习的,不发伙食补助费。
三、报销及借款审批程序
1、部门切块经费报销审批程序
各职能部门报销时报销封面须有经办人、证明人签字,各部门负责人签字,财务负责人签字后入账报销。各二级学院报销时报销封面须有经办人和证明人签字,经理和书记签字,最后由财务处负责人签字后入账报销。
各职能部门、二级学院一次性支出在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还须由分管校领导或联系校领导审批签字,方可入账报销。
创收经费的留成部分纳入本单位(部门)的切块经费管理体系加以规划管理,报销时执行部门切块经费审批程序。
2、专项经费报销审批程序
专项经费:各单位(部门)切块经费以外的其他项目经费。
报销金额在2000元以内(不含2000元)的审批程序:报销封面需由经办人和证明人签字(科研经费报销还须课题负责人签字)、各部门负责人(书记)签字、分管校领导或联系校领导审批签字、财务处负责人审核签字方可报销。
报销金额在2000元以上(含2000元)的审批程序:报销封面需由经办人和证明人签字(科研经费报销还须课题负责人签字)、各部门负责人(书记)签字、分管校领导或联系校领导审批签字、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签字、财务处负责人审核签字方可报销。
报销金额在10000元以上(含10000元)的审批程序:报销封面需由经办人和证明人签字(科研经费报销还须课题负责人签字)、各部门负责人(书记)签字、分管校领导或联系校领导审批签字、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签字、董事长审批签字、财务处负责人审核签字方可报销。
3、借款审批程序
⑴ 部门切块经费指标额度内的借款审批程序:部门(单位)负责人审批签字、财务负责人审核签字。
⑵ 专项经费指标额度内的借款审批程序:部门(单位)负责人审批签字、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签字、财务负责人审核签字。
4、无预算安排的支出都必须经过董事长审批后才能报销。
5、学校领导的支出报销,由董事长审批;董事长支出报销,由党委书记审批。
四、财务审核权限 、报账时间、支付结算规定
(一)财务审核权限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更正、补充。
2、对于手续不完备、未按报账程序签字、无经费预算或经费超支的报销单据,财务人员不予接受。
(二)财务报账时间
1、按照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的要求,财务处需定期与财政部门对账,每月的月末日至次月2日不办理报账业务(如遇节假日顺延)。
2、按照学校安排,每周一下午为处室学习时间,不办理报账业务。
3、除以上规定的时间外,每个工作日均可办理报账业务。
(三)支付结算规定
1、严格执行银行结算制度,为降低现金流通风险,一般采用网上银行及银行转账结算方式付款,收款单位与报销凭证的出具单位必须一致。
2、通过银行转账办理汇款业务,经办人要注明汇款内容、单位名称、开户银行账号、开户行名称、开户行所在地、金额等。
五、本规定从发文之日起执行。本规定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科砪 [ � � � ( an lang=EN-US>10%(转让合同总金额),项目组占有20%(转让合同总金额),其余部分按合作单位出资额和项目组自筹经费额的比例由合作单位和项目组分配;学院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转让收入,项目组占20%(转让合同总金额),其余部分按学院资助额和自筹资金额的比例由学院(科研处)和项目组分配。
第十五条 科技成果转让时,同等条件下学院享有优先权。科技成果转让的主体为学院,即由学院作为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合同。如果学院作为受让方,则项目组作为转让主体与学院签订转让合同。
第十六条 项目组在科技成果转让中应得部分学院需以现金方式支付,学院所得部分作为科研发展基金由科研处按规定支配,用于项目开发和经费争取。
科技成果转让如发生中介,应由学院、中介人(中介人本身不参加该项科研)签订合同,写明中介人的责任及应提取中介费的比例,经学院审查同意后,按合同提取中介费,列入科技成果转让成本开支。提取的比例为成果转让按总收入的5%~15%。
横向项目的科技成果转让发生中介,则由出资方、学院、中介人三方签订合同,并参照上述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项目组获得的科技成果转让经费由项目组自行安排使用,鼓励使用在以下几方面:
一、用于科研平台建设,购买科研所需的仪器设备。
二、用于科研团队建设,人员进修、培训或外聘科研人员的人工工资。
三、用于项目继续研究或科技成果推广、转化。
第十八条 学院提取的科研发展基金用作争取各级各类项目的活动经费。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经校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后自正式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