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科研经费的管理,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及国家有关政策,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处、财务处及相关的院级领导对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负责,审计处监督科研经费的使用。具体职责如下:
一、分管科研和财务的院领导对科研处年度科研经费预算把关,调整和修改预算。对科研经费使用的合理性把关。对学术委员会通过的项目经费拨款额度进行适当的修改和调整。督促科研处健全和完善科研经费管理制度。
二、科研处是学院科研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完善科研经费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科研经费使用管理的监督约束机制,加强对科研经费的监督和检查。建立项目追踪反馈制度,及时了解项目合同执行情况及科研经费使用情况,督促科研经费合理使用。监督、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立项任务书或合同约定,以及有关财经法规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科研经费。负责科研经费开支的初审,配合财务处做好科研经费管理的有关工作。
三、财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科研经费预、决算,审查科研经费决算。严格执行科研经费使用终审手续,按照财务制度规定规范核算,做到账目清楚,核算准确,确保科研经费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四、项目负责人负责编制科研经费预算和决算,按规定使用经费,接受上级财政部门、教育主管部门、国家审计机关和资助单位的检查与监督,对科研经费使用的真实性、有效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严格按照批准的科研经费预算核定的用途、范围和开支标准使用科研经费,自觉控制科研经费的各项支出。
五、审计处对科研经费管理和使用进行不定期审计或专项审计,并提出审计意见。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科研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或其他违反项目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按本办法或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提出处罚意见。
第二章 科研经费开支范围
第三条 科研经费包含项目经费、学术活动经费、科技成果转让等所获得的经费。
第四条 项目经费使用实行项目负责人制,各类项目经费由项目负责人负责支配。项目经费可在如下范围内使用:
人员费:指直接参加项目研究人员的工资性支出费用,包括项目研究有关人员劳务费用及外聘人员费用。列入预算的人员要与项目合同书中的参加人员一致。
设备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所必需的专用仪器、设备购置、运输、安装费;自制科研仪器设备的材料购置、加工费、试制、样品、样机购置费。
能源材料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所支付的原材料、试剂、药品、元器件等消耗品的购置费;实验动、植物的购置、种植、养殖费;标本、样品的采集加工费和包装运输费;燃料动力费等费用。
试验外协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所发生的租赁费用、带料外加工费用及委托外单位或合作单位进行的试验、加工、测试等费用。
差旅费:指为项目研究而进行的国内外调研考察、现场试验等工作所发生的交通、住宿等费用。
会议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组织召开的与项目研究有关的专题技术、学术会议的费用。
管理费:指项目承担单位为组织管理项目而支出的各项费用。包括现有仪器设备和房屋使用费或折旧、直接管理人员费用和其他相关管理支出。管理费占科研经费总预算的比例一般为5%。
科研业务费:指除上述费用之外与项目研究有关的其他费用,包括图书、资料费、复印费、论文版面费、资助著作出版费、学术会议费、文献检索费;水电费;仪器设备维修费;分析测试费;科技合同登记和免税代理费用、税金等。
业务招待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一定标准的业务招待费用(含餐费)。
成果鉴定费:指科技成果在鉴定、验收时所发生的费用。
第三章 项目经费管理
第五条 项目经费根据任务来源不同,一般可分为纵向、横向和专项三类:
一、纵向科研经费:主要指国家基金委及有关部委、省(市)社科规划办、省科技厅(市科技局)、省教育厅等主管部门以基金、补助或拨款等方式资助的科研经费。如果与外单位联合申请的纵向课题,在项目申请书(合同书)的承接单位中有太阳集团网站入口官网名称的,按纵向课题对待;联合申请单位提供的科研经费为外协费。
二、横向科研经费:指各企事业单位委托公司研究的项目经费、科技成果和专利转让费,以及开展科技服务所获得的经费。
三、专项科研经费:指学院每年度投入的科研经费中用于项目研究的经费。专项科研经费按用途又分为三类:
1、一般科研经费:用于支持一般院级科研项目。
2、配套经费:用于配套纵向和横向科研项目及支持需要自筹资金的省级及以上纵向项目。
3、重点科研经费:用于学院重点扶持的科研项目。
第六条 纵向科研经费、横向科研经费、专项科研经费一律由科研处负责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实行归口管理。纵向科研经费、横向科研经费必须统一转入学院财务且以实际到帐经费为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随意截留和擅自处理。
第七条 各类科研项目经其主管部门批准后,学院都需以立项批复文件的方式下达。各项科研经费包干使用,专款专用,不得将科研经费挪作它用,不得超支使用。
一、立项批复文件需要包含下列信息:项目编号、项目负责人、项目名称、结题时间、预期成果形式。学院项目还需要包含学院科研拨款额;院级以上项目还需要包含主管部门、批准文号、批准时间、拨款额度、学院配套金额。
二、学院立项批复文件下达后,科研处应及时通知学院各相关部门和各项目负责人。
三、财务处在收到立项批复文件后要及时根据该文件对各项目实行单独建帐管理,其可使用经费额度首先安排专项科研经费,院级以外项目待纵向科研经费或横向科研经费到帐后按第八条处理。
四、项目负责人在收到立项批复文件后15个工作日内制定出详细的项目经费使用计划并报科研处审核。该计划应包含预计开支科目名称、数额、预算依据、用款时间等内容。项目经费使用计划总额不得超过立项批复文件所下达的项目经费总额。科研处审核通过后方可使用项目经费。
五、科研处在收到项目负责人提交的项目经费使用计划后应及时审查,审查通过后及时将经费使用计划转财务处作为经费开支依据。财务处为每个项目配备经费使用记帐本,将其交给项目负责人保管。已使用经费明细和可用经费额度由财务处负责据实填写。
六、项目负责人到科研处审核已使用的项目经费时需持该记帐本,科研处凭可用经费额度和本办法之规定审批。审核时不持该记帐本科研处将不予审查签字;该记帐本丢失应及时补办。
第八条 纵向科研经费和横向科研经费到学院财务后5个工作日内,财务处应及时将经费指标追加到所属项目,并填写科研经费“到款通知单”(一式二联,一联留底,另一联转交科研处)。科研处根据项目立项批准文件或项目合同及“到款通知单”开具“到款入账专用通知单”和“科研积分兑现通知单”或“科研项目开题劳务费提成单”,并通知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凭“科研项目开题劳务费提成单”和入账通知单到财务处办理分成手续;凭“科研积分兑现通知单”申报并审核科研积分。
第九条 项目经费使用。学院项目在项目负责人将项目经费使用计划交科研处审核通过后便可按计划使用。横向项目只有在横向项目经费到达学院财务且项目经费使用计划经科研处审核通过后方可按计划使用。纵向项目在项目经费使用计划经审核通过后,由学院先行按立项批复文件垫付学院配套经费,待纵向科研经费到达学院财务后,先从纵向科研经费中支付已使用的项目经费,其次是使用外协经费,最后使用学院配套经费。
第十条 追加科研经费。如确因项目包干经费缺口较大而需要追加科研经费,项目负责人需要在正常科研经费指标使用完后1个月内,以书面报告形式向科研处提出追加科研经费的申请。在申请报告中需要写明追加经费的总额及追加经费的具体开支计划,并附上由财务处出具的科研经费使用明细证明。
追加科研经费申请经院学术委员会审议后报经理审批,审批通过后以学院文件下发。财务处根据文件对项目追加经费指标。
第十一条 为支持和鼓励科研人员努力扩大科研经费来源,多渠道积极争取纵向科研经费和横向科研经费,采取以下办法:
一、按到达学院财务的纵向科研经费总额计算科研工作量,计算方法按《太阳集团网站入口官网科研工作量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二、按到达学院财务的横向科研经费总额,项目组提取10%~30%的开题劳务费,学院提取5%的项目管理费。横向科研经费中项目组提取部分不计算科研工作量。
三、允许按到达学院财务的纵向科研经费或横向科研经费总额的10%开支招待费,该招待费指标由项目负责人掌握使用。
四、按到达学院财务的纵向科研经费总额,学院按1∶1的比例提供配套科研经费,如有政策要求则按要求配套;对于学术委员会认定的重点扶持项目,配套标准不受比例限制。横向项目学院不予配套。
五、项目完成后,应对科研经费进行决算,其结余经费项目负责人愿意继续用于其他科研项目的,则可结转使用。课题结题3年后,经科研处审核,不再保留该课题经费本,其经费上缴学院。其结余部分也可按下列比例处理:
1、横向项目:40%作为奖励资金由项目负责人领取并负责奖励课题组成员,其余上缴学院,奖励金额不得超过项目总经费的10%。
2、纵向项目:纵向科研经费结余不允许提取奖励资金,其结余上缴学院。外协费结余按合作合同处理,如果合同中未涉及,则按40%提取奖励资金,返还合作单位30%,上缴学院30%。专项科研经费结余按10%提取奖励资金(已申请追加经费的除外),其余部分上缴学院。
第十二条 为确保科研经费的使用效益,获得配套经费的项目必须按时结题,项目到期不结题,学院从项目负责人工资扣除所使用的经费;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结题必须提交书面报告情况及研究资料,经过院学术委员会讨论认定,并办理终止、延期等手续;否则一律按到期不结题处理。
第四章 学术活动经费管理
第十三条 学术活动经费分为学术会议经费和学术讲座经费。其中学术会议经费的管理办法按《太阳集团网站入口官网学术会议管理办法》执行,学术讲座经费参照《太阳集团网站入口官网学术讲座活动方案》执行。
第五章 科技成果转让
第十四条 凡由纵向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转让收入,学院(科研处)提取总收入(转让合同总金额)的30%,其余部分由项目组分配;横向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转让收入按科技合作合同执行,如果合同中没有规定,则按学院(科研处)占有10%(转让合同总金额),项目组占有20%(转让合同总金额),其余部分按合作单位出资额和项目组自筹经费额的比例由合作单位和项目组分配;学院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转让收入,项目组占20%(转让合同总金额),其余部分按学院资助额和自筹资金额的比例由学院(科研处)和项目组分配。
第十五条 科技成果转让时,同等条件下学院享有优先权。科技成果转让的主体为学院,即由学院作为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合同。如果学院作为受让方,则项目组作为转让主体与学院签订转让合同。
第十六条 项目组在科技成果转让中应得部分学院需以现金方式支付,学院所得部分作为科研发展基金由科研处按规定支配,用于项目开发和经费争取。
科技成果转让如发生中介,应由学院、中介人(中介人本身不参加该项科研)签订合同,写明中介人的责任及应提取中介费的比例,经学院审查同意后,按合同提取中介费,列入科技成果转让成本开支。提取的比例为成果转让按总收入的5%~15%。
横向项目的科技成果转让发生中介,则由出资方、学院、中介人三方签订合同,并参照上述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项目组获得的科技成果转让经费由项目组自行安排使用,鼓励使用在以下几方面:
一、用于科研平台建设,购买科研所需的仪器设备。
二、用于科研团队建设,人员进修、培训或外聘科研人员的人工工资。
三、用于项目继续研究或科技成果推广、转化。
第十八条 学院提取的科研发展基金用作争取各级各类项目的活动经费。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经校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后自正式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