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和规范学校科研机构的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科研水平和效率,增强活力,充分发挥科研机构“促进团队建设,服务社会经济发展”的作用,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机构是指经过申报程序经上级主管部门(含各部委、省有关厅局)和学校批准建立的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研究基地或平台、研究院所(室)、研发中心等。
第二条 设置原则
科研机构的设置,要有利于提高办学实力与办学效益;有利于提高学校科研竞争力和综合实力;有利于充分调动教师和科研人员的积极性;有利于团队建设。坚持资源共享的原则;坚持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并重的原则,坚持从实际需要出发的原则。鼓励校内跨学科、跨院(部)联合建立科研机构;鼓励与其他高校、科研院所、企业(集团)共建科研机构。
第三条 设置类型
设置校级科研机构和院级科研机构两种类型。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科研机构也属于校级科研机构。
1.校级科研机构指具有专职科研人员编制、稳定研究方向和具有较多科研资源、较完备科研条件而单独设置的研究机构。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2.院级科研机构指没有专职科研人员编制,依托相应学科(单位)的科研资源与条件开展科学研究的机构。由相关学院(部)负责管理。
第四条 设置条件
1.稳定的研究方向。申请的科研机构应具有2-3个比较稳定的符合所在学科和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的研究方向,有明确的中长期发展规划。
2.良好的科研基础。申请成立校级科研机构,其成员近三年须主持3项省厅级以上科研课题或在重要期刊发表研究论文不少于3篇;近三年自然科学类科研经费达3.0万元/年,社会科学类科研经费须达1.0万元/年以上。申请成立院级科研机构,其成员近三年须主持3项以上科研课题或在核心期刊发表研究论文不少于5篇,或鉴定1项以上科研成果;近三年自然科学类科研经费须达1.0万元/年,社会科学类科研经费须达0.2万元/年以上。
3.合理的人员结构。科研机构的专兼职人员不少于5人,负责人应是所在学科的带头人,所属人员的职称、年龄结构合理,校级科研机构人员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不少于3人。
4.适当的硬件设施。申请成立科研机构,必须有适当的仪器设备和固定(或依托)的研究、办公场所。
第五条 审批程序
1.申请成立校级科研机构,应向校科研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报告和可行性论证报告,填写《太阳集团网站入口官网科学研究机构申请表》。申请材料经校学术委员会或有关专家论证后报董事长办公会审批发文。
2.申请成立院级科研机构,应向所在学院(部)提交申请报告和可行性论证报告,填写《太阳集团网站入口官网XXX学院(部)科学研究机构申请表》,经所属学院(部)审批后报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备案发文。
3.与外单位联合组建的科研机构,应以所依托的学院为主体与合办单位协商达成初步协议,明确双方职责和知识产权归属,经校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签字形成正式合同或协议。
4.科研机构的设置应以学校或上级有关部门的正式批文为依据,对未经审批或未按照界定范围擅自以学校科研机构名义对外从事活动而引起的一切不良后果,由其本人负责。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学校将视情节依照法律法规和校规追究责任。
第六条 命名、更名、调整与撤销
1.科研机构的命名要明确、规范,要与所从事的学科专业研究方向相符合。上级管理部门批准的科研机构以批准文件的命名为准;学校批准的校级科研机构命名为:太阳集团网站入口官网XXX研究所(或实验室、研发中心),学校批准的院级科研机构命名为:太阳集团网站入口官网XXX学院(部)XXX研究所(或实验室、研发中心)。
2.科研机构成立后三年内不得更名。根据社会和学校发展需要,科研机构确需更名、调整的,应向校科研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详细论证材料,由校科研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并备案。
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科研机构应予调整或撤销:
(1)科研机构负责人或骨干研究人员离开工作岗位,队伍不稳定;
(2)成立三年以上,没有水平较高、意义较大的科研成果;
(3)连续二年没有省厅级及以上研究课题和稳定的经费来源,不能持续开展工作;
(4)科研机构评估不合格。
第七条 管理
1.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是科研机构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对科研机构进行业务管理、工作指导和检查监督。
2.科研机构实行所长(主任)负责制。所长(主任)负责本机构的日常管理工作;机构成员由所长(主任)根据科研工作的需要从具有相应任职资格的人员中聘任。所长(主任)不设行政级别。
3.科研机构要加强研究经费的管理与使用,接受主管部门及校财务、审计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4.校级科研机构设专职人员1-3名,设定以科研工作量为主的岗位职责,同时根据教学需要每学期主讲一门课程,周课时2-4节。
5.学校给校级科研机构提供1万元开办费和办公场所,其日常运行费从科研项目经费中按10%提取。院级科研机构的开办费和办公场所由所在学院(部)负责,其日常运行费可从科研项目经费中按10%提取。
第八条 检查与评估
1.科研管理部门每年对科研机构进行一次定期检查,可视情况作不定期检查。
2.科研管理部门每两年对科研机构进行一次评估。校级科研机构评估结果符合下列条件4项者为优秀, 3项者为良好,2项者为合格。院级科研机构评估结果符合下列条件3项者为优秀, 2项者为良好,1项者为合格。
(1)主持3项以上省(部)级科研课题或5项以上地市厅局等政府部门项目,且自然科学类科研经费人均达到1万元/年,社会科学类科研经费人均达到0.2万元/年(含横向项目经费);
(2)被SCI、EI、ISTP、SSCI、CSSCI收录论文1篇(每10人),以上或在国家重要期刊发表学术论文2篇以上(每10人);
(3)获省厅级以上科研奖励1项(每10人),或鉴定省级以上科研成果2项(含视同鉴定的成果)(每10人);
(4)出版1部学术专著(每10人);
(5)科技成果转化或与科技成果密切相关的社会服务等创收纯利润在10万元以上或社科类成果的运用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影响较大的。
3.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直接认定为优秀:
(1)主持1项以上国家级课题
(2)获得省部级三等奖以上科研成果奖励;
(3)年度自主科研成果转化创收纯利润在50万元以上。
4.校科研管理部门根据评估结果对不合格的科研机构予以撤消,对评估优秀的科研机构予以奖励。
第九条 附则
1.本办法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董事长办公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